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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法

未成年人,被判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在升學、當兵、工作的時候,可以不提供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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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在建立未成年犯罪記錄註銷制度,有些地方正在試點。

這裏有壹個報道,妳看看:

新華網北京8月10日電(記者吳陳趙仁偉)

小張不曾料到,當年貪玩輟學的決定和由此帶來的後果讓他在過去5年中壹直不得安寧。

來自山東農村的小張以優異的成績考進縣城的初中實驗班,但卻迷失在城裏的花花世界。輟學後,他每天和壹幫“朋友”泡網吧、打遊戲,有時打架。2004年的壹天,他和“朋友”經過壹個住宅區,有人突然想到要“弄點錢”,於是就付諸行動。

16歲的小張因這次入室搶劫行為被判有期徒刑4年。

“壹被抓就後悔了。”他說。

由於在獄中改造積極,他於2007年4月提前假釋出獄。他和以前的“朋友”斷了聯系,努力打工掙錢貼補家用。但“不光彩”的過去壹直如影隨形,“親戚朋友看不起我,有事找也躲著。感到自己被孤立了”。

不過現在,小張終於可以開始認真規劃未來了。

今年7月,他領到壹張證書,證明他的前科被“消滅”了。由於服刑期滿後壹年內沒有重新犯罪,他被免除了找工作時的前科報告義務。只要不再次犯罪,他的犯罪記錄將只保留在公安機關的內部系統中,永遠不對外界公開。

“我想在工廠當技工,從底層做起,踏踏實實學點技術。希望將來能有自己的專利。”

之前兩年,他壹直在私人裝修隊打工。“我不敢去正規的廠裏找工作,他們都要看檔案的,不會要我這種有前科的人,”小張說,“過去壹直背著這個包袱,什麽都幹不好,覺得自己沒有前途。以後就不用擔心了。”

小張的家鄉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和其他10家單位於2月1日下發文件,宣布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

這項制度的實施細則規定:對於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除刑罰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其前科自然永久消滅。

此外,處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壹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後3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後6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需經申請、考察、審批程序後,其前科永久消滅。

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觀惡性程度較深的犯罪,構成累犯的犯罪不適用前科消滅。

據樂陵法院少年綜合審判庭庭長賈風勇介紹,前科消滅後,犯罪未成年人有關犯罪的事實將不在其對社會公開的任何檔案中載明,卷宗材料由相關司法部門加密封存,不予公開。當事人的就業、就學、擔任普通公職等權利將不受限制,免除《刑法》規定的報告義務。

賈風勇說,很多未成年人因為壹時沖動犯罪,他們中99%的人沒有再犯罪。“讓他們壹輩子背著包袱是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顯示,2000年至2006年,全國法院審判的43萬余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的僅占1.26%。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姚建龍說,沒有前科消滅制度的話,歸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的途徑被堵塞,人為制造了壹個不斷膨脹、不能消解的特殊群體,積怨會越來越重。“大部分人實際上通過隱瞞前科記錄的方式找工作。”

他說,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矯正的,樂陵法院試點探索在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方面的積極意義是毫無疑問的。

但由於受到現有法律體系的限制,樂陵的前科消滅制度仍有局限性:若現有法律明文限制有犯罪前科的人擔任公職,則不適用該前科消滅制度。

姚建龍說,中國約有160部法律對歸正人員就業有限制,例如公務員、教師、律師等職位都不能擔任。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雖經多次修改,第100條關於“前科報告義務”的規定仍被保留: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應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但1992年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賈風勇說,樂陵的“前科消滅”試點正是根據這壹條款制定實施的。“如果不把前科記錄消除,就無法真正讓失足未成年人免受歧視。”

事實上,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是中國法學界和司法界近年壹直關註和調研的問題。近兩年來,除樂陵外,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也都在開展試點。

2006年10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寫入中***中央文件——《中***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這被認為是根據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則確立的準確懲罰犯罪的刑事政策。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後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說,前科消滅制度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人文精神和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關心。

他認為,需要對《刑法》第100條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進行修改,不僅是對未成年人,對成年人的前科報告制度也要有所改變。

姚建龍說,要實現真正的“前科消滅”,除了現有法律法規的障礙,還需要突破觀念性的障礙,創造良性的社會環境,“有人認為與有前科的人***事會威脅自身安全,這種社會的排斥和公眾的歧視需要改變”。

樊崇義說,如果要全面推廣“前科消滅”制度,還會加大司法機關工作量,需要查清過去的犯罪記錄。總之,“這還需要時間,要有壹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