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附屬裝修的處置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