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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違法建設處理辦法

第壹條 為實施《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辦法》和《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

(壹)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項目建設的;

(四)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位置、建設高度、層次、面積、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規定要求的;

(五)未取得《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新建、改建大門、圍墻、畫廊、售貨亭、廣告牌、崗亭、霓虹燈、路燈以及街道兩旁裝修店面、改變建築立面、搭建棚蓋等雜項工程建設的;

(六)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臨時工程建設的;

(七)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已滿,未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或未經批準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章行為,是指:

(壹)設計單位承接沒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圖件的建設項目進行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承接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

(三)建設工程項目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開工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灰線的(不含加層及裝修門面);

(四)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五)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反城市規劃實施違法建設的,應責令建設單位和個人立即停止建設,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並通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水。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處理。繼續違法建設或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予以制止,並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設項目,不論是在建的還是已經建成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

(壹)建在規劃道路、規劃河道、規劃公***綠地上的;

(二)占壓地下公用自來水管、雨汙管、電力、電訊、煤氣等管線的;

(三)直接影響防洪、泄洪的;

(四)明顯影響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五)與居住建築間距達不到最低規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六)在規劃已確定並將在近期實施的建設範圍內的;

(七)建在高壓走廊範圍內,影響安全的;

(八)與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不符,影響風景資源保護的;

(九)嚴重違反文保、環保、鐵路、航空、交通、無線電、地下工程、河港等專業部門的保護規定的。第七條 對嚴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應予拆除,但尚不影響城市規劃近期實施的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並征得市園林文物部門的同意),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補辦臨時使用手續後,予以暫時保留使用,今後規劃實施時壹律無條件折除。屬於違法建設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交市人民政府統壹處理,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時亦應無條件拆除。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補辦規劃審批手續,補交規費後予以保留:

(壹)工程項目基本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村鎮規劃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的;

(二)建在工廠、倉庫區等單位內部的生產、生活、辦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規劃要求的;

(三)新建項目經規劃管理部門定點,總圖方案審批,基本上按規劃要求實施,僅違反規劃審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擴建(含加層)項目,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後(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的;

(六)超過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進行建設,但與當前規劃要求無矛盾的;

(七)臨時建築期滿未拆除,但與當前規劃要求無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