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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城鄉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物,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織物、玻璃、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包括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和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容器,膠片及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保障資金投入,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等納入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本村(社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相關工作。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相銜接。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城鄉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需要。第十壹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統籌組織建設焚燒發電廠、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場以及垃圾轉運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分揀、拆解場所,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已有的生活垃圾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安排在首期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