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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法院最終執行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

最終目的是終結這種執行程序,這是法律在執行中規定的壹種案件狀態。只要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以定案。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也就是說,不管妳同意不同意,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就有權定案。其實執行法官違法的概率還是很小的。無論案件審理還是執行,都是終身負責制。沒有人會拿自己的工作開玩笑,所以執行法官的做法符合規定的概率大。如果真的是違規,也可以向上級法院舉報。如果查實,上級法院會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原審法院更換執行法官繼續執行,原審執行法官會受到處分,但謝幼軍不建議那樣。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壹十九條,經財產調查沒有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重新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