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二十五條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保障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采取教育、勸導、說服的方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