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際呈現與宣傳不符
(壹)宣傳內容:
1、外立面采用鋁板+大面積玻璃幕墻;
2、貝爾格林景觀設計,以大小灌木喬木地被等多種植物片植全區,宣傳圖中不下於10棵藍花楹等名貴色彩斑斕的植物植入其中,花壇采用花紋大理石石材鋪裝;
3、采用了多重園林景觀,以灰色,深灰與淺灰不同色彩的石材鋪裝打造出具有藝術氣息的休閑道路。
(二)實際材料:
1、外立面采用真石漆;
2、使用麥冬草、扁竹等廉價植物,無貝爾格林高端景觀觀感,難尋藍花楹等喬木,花壇直接劣質噴漆;
3、地面采用劣質等級黑色輕質混凝土大量替換石材鋪裝;
二、宣傳途徑:
1、媒體通稿:微信、網易、搜狐網等均提到:“外立面采用鋁板+大面積玻璃幕墻”“貝爾格林景觀設計”;
2、銷售介紹:業主在售房部,售房部輪番播放銷售視頻可見外立面、綠化景觀、地面鋪裝效果,銷售對客戶轉發的宣傳PPT同樣展示上述內容,示範區地面采用深灰與淺灰不同色彩的石材鋪裝打造出具有藝術氣息的休閑道路;
三、業主訴求:開發商廣告或示範區宣傳的外立面采用鋁板、地面石材鋪裝、景觀效果展示的各種名貴色彩斑斕的植物,尤其藍花楹壹眼可辨小區內各處均有,應當視為要約邀請,進行整改;
四、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專門對商品房銷售廣告的合同效力做了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