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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學校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條學校應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學校各單位、師生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的義務。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為消防安全提供資金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誌願消防隊和其他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主管學校消防安全的學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員,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協調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監督實施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和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和管理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師生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學校領導負責其職責範圍內消防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

第十條學校必須設置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制定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報學校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器材和設備的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行情況,並定期組織檢查、檢測和維護;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並督促、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學校各單位動用明火;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消防安全意識,掌握初期火災撲救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誌願消防隊和其他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

(八)推廣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做好技術防範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受理其他駐校單位投入使用的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的校內備案審查,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對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和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壹)按工作要求上報相關信息和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的處理和善後工作。

第十壹條中等學校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

(四)定期進行消防檢查,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保證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並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的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

(八)新建、擴建、改建和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未按規定程序和措施處理火災事故的;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學校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除本規定第十壹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有學生參加的義務消防組織,並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對學生宿舍用火用電的安全教育和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檢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搶救和疏散學生。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壹)學生宿舍、食堂(食堂)、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禮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等人員密集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公共娛樂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部門和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進駐學校;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跡和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和使用;

(7)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監控中心、消防中心的實驗室、機房、電教中心及部位;

(八)學校保密的重點部門和部位;

(九)高層建築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人員居住的臨時建築;

(十壹)其他可能發生火災,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消防標誌,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在學校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時,主辦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和措施,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經學校消防機構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展活動。

依法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並每年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的暢通。

第十七條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消防機構應當參與學校及所有駐校單位各類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和文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於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作為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位於同壹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在學生宿舍、教室、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不得在門窗、陽臺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壹條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和規範操作,並制定應急預案和防範措施。

學校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學校出租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人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學校所在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滅初期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後兩小時內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多場大火同時上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壹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檔案;

(四)單位消防檢查和日常消防檢查的實施和記錄;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完好有效情況;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消防演練;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寫《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學校內的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壹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火災隱患和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信息;

(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的情況;

(四)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違章用火用電的;

(七)重點工種工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知識;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設施、設備運行、記錄;

(十壹)消防檢查的實施和記錄;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違法用火用電的;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的物品是否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學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築等應當加強夜間消防檢查。

消防巡邏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法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時,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並及時滅火。

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監督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和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糾正並監督實施: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和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通道、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非法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檢查人員脫崗的;

(十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學校應當及時檢查和消除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或者分管消防安全的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壹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應停工或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對於學校無力解決的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後,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記錄提交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或者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簽字確認後歸檔備查。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將師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學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國家消防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知識和措施;

(三)消防設施性能和消防器材使用情況;

(四)報告火災、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的技能;

(五)組織和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滅火、自救和逃生的方法。

(壹)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識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壹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名新生進行不少於4小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4)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程序培訓;

(五)每年至少舉辦壹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廣播、報刊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專欄。

第三十七條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進和新進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從業人員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壹)學校和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經理;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員;

(四)按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三)項所述人員必須持有相關證件。第三十九條學校、二級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為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和裝備。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援組;

(二)報警和報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安全防護和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學校實驗室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將應急預案中涉及的生物、化學、易燃易爆物質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以及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情況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壹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消防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習應有明確的標誌,並事先通知演習範圍內的人員,以避免事故發生。第四十二條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第四十三條學校日常消防經費應當用於學校消防設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備用設施和材料的配置、維護和更新,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等。,確保學校消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解決火災隱患,維護、檢測和改造消防給水管網、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信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消防經費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規劃、確保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者挪用消防經費。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挪用、損毀消防器材設施的,由學校責令限期整改,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或者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大火災的,除依照消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系、部、所、中心。

第五十壹條本規定自2010年10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