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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房子要簽協議嗎?

關鍵看妳與裝修方簽什麽協議,即承攬合同或雇用合同,二者區別主要在於:其壹,目的不同。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攬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並非單純的勞務。其二,風險不同。承攬合同履行中的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雇用中風險是由雇主承擔,雇主對雇工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等要擔責,對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然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定作人只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三,人身依附關系不同。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與定作人不存在監督管理關系;雇主與雇工之間則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雇工受雇主支配,須聽從雇主的安排、指揮並在其監督下為雇主提供勞務。實踐中的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比較復雜,要看合同有無約定,從事的工作性質,該工作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與設備,是長期還是臨時,人身依附性如何等等,綜合多種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