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法律法規:
(1)《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歸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
(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宣布資質證書無效,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收回資質證書或宣布資質證書無效,並可處以+0008元至30000元的罰款;
(四)超越業務範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處以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