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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加盟商加盟後出現糾紛,錢能不能退回取決於很多因素,壹是加盟商有沒有權利索要,二是公司有沒有錢。

第壹,看簽約時間。如果公司還沒有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剛簽完合同,還在“冷靜期”,加盟商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返還加盟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壹定期限內,被特許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冷靜期”條款是基於被特許人可能對所加盟的行業還沒有完全了解,法律要求必須給被特許人壹定的時間考慮是否繼續特許經營。如果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可以在此期限內隨時單方面終止合同。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壹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冷靜期”,特許人仍享有在合理期限內單方終止的合法權利。

但冷靜期有多長,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來考慮,各地法院的認定標準也不壹樣。如果決定不加入,就要盡快解除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眠權”,拖得越久越不好。

第二,如果合同已經簽訂很久,或者已經開店,就很難適用“冷靜期”來行使單方解除權。這時候就要從公司的過錯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招商時隱瞞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至於隱瞞什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到什麽程度,加盟商有權單方面終止。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指對合同的簽訂有重大影響,足以影響被特許人簽訂或不簽訂決定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來說,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壹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做了很多承諾,同意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設備材料配送、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輕松開店。有大量的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誘導加盟商繳納加盟費。,並且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嚴重缺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履行期間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錢、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缺陷或侵權風險。

公司授權給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業務資源。如果其商標或項目

該標識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的重大瑕疵,應當認定該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被特許人可以起訴公司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要求返還特許經營費並賠償損失,包括裝修費、設備費、材料費、租賃保證金租金及侵權賠償金額。要保留好所有的證據材料,包括:特許經營合同、加盟費收據或發票、商標侵權被追究責任的生效判決、各種損失的證明材料等。

建議加盟商在加盟前要求加盟商出示商標註冊證,做好投資風險防控,避免投資損失。

經過上面的分析,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公司是否有錢。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沒有房產,加盟商很可能“打贏官司得到”。所以走法律途徑也要講究策略,有幾個小技巧。

1.如果公司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告,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如果(1)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利用個人賬戶收取加盟費、資料等。;(2)目前公司資不抵債,曾發生過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的案件;(3)如果公司被股東惡意註銷,也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告,使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起訴時,建議申請財產保全,向法院申請凍結、查封財產(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房子、車輛等。)在公司及股東名下,以防止公司及股東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4.如果法院查控後未發現公司名下有財產,執行終結後,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公司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或者另行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