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噪聲擾民的時間調節
噪聲擾民時間規定,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外,禁止在晚22時至早6時之間進行噪聲作業。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音水平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市民可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或聯系當地城管部門或110協商解決。如果他們還是解決不了,只能委托律師起訴,要求停止侵權。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