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他人外墻上搭建建築物,屬於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拆除該建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清除障礙
(3)消除危險
⑷歸還財產
⑸恢復原狀
(六)損失賠償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