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根據我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有部分範圍包括: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