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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築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建設部《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工地,是指本市工業與民用工程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以及經批準占用的建築工地。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市建設局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章施工現場規定第五條建設工程在取得市城建局的施工任務通知書和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後,應當符合總平面、地面標高、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層高、給排水方式等設計要求。建設、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變更。

施工單位應指定負責人(經理)按施工程序進行施工準備。建設單位應派總代表到施工現場相互配合,建立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總體布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根據總承包和分包的責任,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隸屬關系,實行分級審批,報市城建局審批,作為今後實施施工技術的依據。

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建設工程不準開工。

在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或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批準。第七條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建設工程在取得施工任務通知書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開工或者停工兩個月以上的,必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超過兩個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項目,其《建設任務通知書》自動失效。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掛牌圍欄施工制度。必須具備“五證壹圖”;工地圍墻應符合防火、防風、防盜的要求。外墻應砌磚或采用標準材料,高度不低於2.1m,並塗以石灰水或塗料進行美化。

建設單位的工程銘牌應當標明建設工程名稱、建設單位名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開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施工任務通知單)批準文號,以備查驗。第三章施工現場環境管理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合理規劃,保持現場整潔,保持現場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統暢通。

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占用場地。第十壹條施工現場的臨時生活設施應當齊全。符合衛生要求,通風良好,防風防火。

施工現場應配備汙水處理的排水設施。泥漿水在排放前應進行適當的處理或沈澱。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單位和居民區的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第十二條城市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低噪聲、防汙染措施,加強建築材料、土石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漿等的生產和運輸管理。,以免造成灰塵、滴水汙染。第十三條在城市建設中進行打樁工程(灌註樁)和拆除建築物等有噪聲的作業,應按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盡量避免夜間施工;確需連續施工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辦理建築垃圾排放手續。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處理完所有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第十五條在市區建設的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下水道、供電、通信、燃氣等管線(網)工程,應當報市政工程部門備案,由市政工程部門負責施工現場的協調和工程進度的統籌安排,並按時完成和清理場地。第十六條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建設、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負責對建築物、構築物、管線等進行定期觀測和檢查。在受影響的區域內,當發現危險情況時,應提前加固和預防;設計單位應協助提出加固和預防措施(方案)。受損壞或移位影響的,除臨時加固外,施工單位應按原標準進行修復。第十七條在市區內進行高空施工作業的工程機械回轉半徑範圍內,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生產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第四章施工現場質量管理第十八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健全現場質量管理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工程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和管理。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和設計單位,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參加圖紙會審,並對規程、規範、工藝標準和技術措施進行技術交底。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施工單位應逐級進行施工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