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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車出事故旅遊公司需要負責嗎

大巴車出事故旅遊公司需不需要負責視情況而定。

具體如下:

1、乘坐旅遊大巴發生交通事故是由於旅遊大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由大巴所屬運營公司承擔責任;

2、如果是第三方造成(如車輛碰撞)的事故,則由第三方承擔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旅遊大巴為乘客購買了意外險或者第三者責任,可以向保險公司尋求賠償。

旅遊大巴出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後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後,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後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綜上所述,乘坐旅遊大巴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旅行社和司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該承擔責任。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旅行社和司機可以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