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註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