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地安置:參保人長期在外地居住需要辦理安置手續;
2.轉診轉院:在本地治療後,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的患者,須由當地定點醫院出具轉院審批表進行登記備案後方可轉出;
3.急診:參保人外出時,在外地突發疾病後,攜帶發票、明細清單、出院證明、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復印件等辦理報銷手續。
申請異地就醫的條件如下:
1.離開參保地跨統籌地區異地長期居住並按戶籍管理規定取得戶籍的參保退休人員;
2.在參保地以外異地工作生活3個月以上的參保人員;
3、因公出差、學習、探親、休假等時間不超過3個月,突發疾病需要治療的被保險人;
4.因統籌地區醫療技術條件限制,需要在統籌地區外住院的參保人員。
綜上所述,異地就醫主要是指參保人在統籌範圍外就醫。壹般情況下,異地就醫主要分各種情況。壹種是壹次性異地就醫,包括出國出差、旅行期間突發急性病等等。另壹種是短期流動,主要針對工作中不再參保的人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