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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旅遊條例(2016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促進、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經營與權益保護、旅遊安全與保險,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突出多彩貴州山地公園特色,實行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推進全域旅遊,堅持與多元文化保護傳承、生態環境保護、城鎮化進程相結合,實現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的統壹。

發展旅遊業應當為創業就業、脫貧致富、改善民生服務;鼓勵逐步通過減免門票、免費開放景區和設施等方式體現公益性,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優化旅遊業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組織協調、行業指導、公***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同做好旅遊業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旅遊促進第五條 推進旅遊業與建設、交通、文化、商務、體育、農業、林業、水利、地質、工業、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氣象等相關產業和行業融合聯動發展,促進旅遊大數據產業、大健康醫藥產業和旅遊裝備制造業發展。第六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旅遊發展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旅遊業發展。

拓展和創新旅遊企業投資融資渠道,加大對小型微型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積極發展旅遊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推進旅遊項目產權與經營權交易平臺的建設。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旅遊規劃,合理預留旅遊建設用地指標。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的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鼓勵依法利用廢棄礦山和工廠閑置土地、石漠化土地、農村荒地建設旅遊項目。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的供水、排水、供電、電信、郵政、環保、環衛、林業綠化、消防、水利等與旅遊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設施等公***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積極推動‘互聯網+旅遊’跨產業融合發展,加強***建***享、互聯互通的智慧旅遊平臺建設,重要旅遊集散地、旅遊景區應當逐步提供免費安全的無線互聯網接入服務。

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的區域開發、市政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兼顧景觀效果、旅遊功能和相關旅遊設施建設。

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由省級旅遊發展規劃確定。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旅遊發展的需要優先安排通往旅遊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完善旅遊公***交通停車場(站)、旅遊標識、防護等配套設施建設,完善為散客和自備車旅遊者服務的旅遊交通體系。

公***客運相關規劃的制定,應當聽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客運線路、站點和公***廁所等配套設施設置,應當兼顧旅遊發展的需要。在沒有停車站點的旅遊景區、賓館飯店等旅遊場所出入口,公安、交通、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就近設置旅遊客運包車臨時停靠上下客站點。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息、救助、投訴處理等旅遊公***服務體系,推進旅遊公***服務信息化。第十壹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遊網站,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集散地應當設立旅遊咨詢中心和相應的旅遊咨詢站(點)。機場、賓館、飯店等旅遊者聚集的場所,應當擺放免費索取的旅遊宣傳品,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自助交互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遊客集中的節假日前、節假日期間和其他旅遊高峰期,逐日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重要旅遊景區及周邊的遊覽、住宿、交通等旅遊接待狀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