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船舶,包括旅遊客運船舶、遊艇、休閑海釣漁船、體育運動船艇等。
本規定所稱海上遊樂設施,是指在海上運行、承載遊客在海上娛樂的載體,包括摩托艇、飛傘、潛水器、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等。第三條 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科學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壹負責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經營者、海上遊樂設施經營者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本轄區海上旅遊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海上旅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客運船舶、遊艇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洋發展部門負責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休閑海釣漁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和海濱風景名勝區規劃,統籌安排行業用海,劃定海上旅遊項目活動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旅遊客運船舶客運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行業安全管理,負責體育系統內運動船艇、停泊碼頭的安全管理,負責參與組織的賽事活動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行社涉海旅遊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的安全指導。
公安、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第六條 海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壹)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海上遊樂設施以及從業人員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四)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建立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六)按照劃定海域經營,與海水浴場遊泳區域保持安全距離,維護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海上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海上旅遊經營者、社會公眾的海上旅遊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海上旅遊安全宣傳,加強海上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二章 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條 從事海上旅遊經營活動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運營。
旅遊客運船舶、遊艇應當具備《船舶檢驗證書》,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以及符合安全與防汙染要求的其他證書,配備安全和防汙染設備,處於適航狀態。
休閑海釣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符合漁業安全要求。
利用船艇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許可證方可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第九條 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示船名、船號,標明船舶配員、核定載客人數、監督電話和安全註意事項等內容。第十條 遊艇、休閑海釣漁船、乘客定額十二人以上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保持正常開啟,攜帶與岸上保持有效通訊的設備。
體育運動船艇應當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船岸通訊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