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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遊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我市旅遊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維護旅遊業聲譽和旅遊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1]8號)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市轄區內開辦和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旅遊公司)、旅遊飯店(酒店)、定點餐館、商店、旅遊公司、景區和娛樂場所等旅遊經營單位,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昆明市旅遊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我市轄區內的旅遊業進行統壹歸口管理。

我市各縣(區)旅遊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接受昆明市旅遊局的業務指導、管理、監督和協調,對本轄區內的旅遊業實行歸口管理。第四條旅遊業歸口管理是指對旅遊宣傳招徠、組織接待和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綜合服務進行統壹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編制我市旅遊業發展的長期、中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協助有關部門審查和管理旅遊開發建設項目;

(四)審批旅遊經營單位,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等級標準,對服務質量和旅遊安全實施管理、監督和檢查;

(五)管理旅遊宣傳、外聯和旅遊簽證;

(六)管理旅遊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考核和聘任,以及職業教育和培訓;

(七)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旅遊業的價格、金融、外匯和旅遊統計;

(八)配合有關部門促進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和旅遊交通的發展;

(九)對旅遊行業協會、學會和聯誼會實施指導和管理;

(十)市政府和上級旅遊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五條旅遊業應納入市、縣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和年度計劃,並采取必要的優惠政策,支持旅遊業的發展。

市、縣、區政府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結合當地財力狀況,適時建立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旅遊基金制度。第六條昆明地區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旅遊業的布局和調整等。必須符合昆明市旅遊發展規劃,經縣、區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第七條旅行社申請經營各類旅遊業務,應當按照下列審批程序獲得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經營第壹、二類業務的旅行社,經市旅遊局批準後,按審批程序審批。申請經營第三類業務的旅行社,須報市旅遊局批準,並報省旅遊局備案。

境外和外國在本市設立旅遊辦事機構或經營單位,必須經市旅遊局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在我市從事旅遊業務。第八條賓館(酒店、招待所)、飯店、商店、景區、娛樂場所等。申請經營旅遊涉外業務,須報市旅遊局批準,同時報省旅遊局備案,公安、外匯管理、工商等部門憑批準文件辦理相關手續。

從事旅遊涉外業務的單位應當實行旅遊涉外定點管理制度,由市旅遊局頒發旅遊涉外定點許可證和旅遊涉外定點標誌牌。未被指定或雖被指定但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指定單位資格,不得從事旅遊涉外業務。第九條旅遊涉外飯店(酒店),按規定實行星級評定制度。申請星級或升級星級飯店(酒店)的旅遊涉外飯店(酒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規定和標準》提交星級評定申請報告。壹星級、二星級賓館(飯店)須經市旅遊局批準,並報省旅遊局備案;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經市旅遊局初審同意後,按審批程序審批。經評定批準的星級飯店(酒店),統壹頒發星級飯店標誌。第十條本市旅遊經營單位和縣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和行業歸口關系建立雙重考核管理制度,接受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考核指標和管理,以及市旅遊局下達的相關管理考核內容。

旅遊經營單位和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統計法》和《昆明市旅遊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市旅遊局報送旅遊統計及相關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