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十六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住宅開發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投資,統壹安排綠化工程建設,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和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理區域內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自建公園及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管理;城市苗圃、草圃、花壇由其經營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