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給旅遊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有條件履行,經旅遊者要求後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因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給旅遊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和協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十壹條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妥善安置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