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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區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促進和保障度假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假日度假村的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第三條度假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生態休閑、旅遊及相關產業為重點的特定區域。

度假區規劃範圍:北起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九臺市邊界,南至長春鏡月經濟開發區和雙陽區邊界,西至楊浦街道,東至石頭口門水庫和飲馬河,規劃面積417平方公裏。第四條度假度假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註重特色、合理開發的原則,確保生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壹。第五條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經濟和社會事業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六條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度假區的實施辦法;

(二)編制度假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依法編制度假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度假區生態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

(五)按照權限審批和管理進入度假區的各類投資項目;

(六)依法實施度假區內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設施的征收,行使土地整理開發和土地儲備職能;

(七)負責度假區的財務管理,行使壹級財務管理權和獨立的國庫管理權;

(八)負責度假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度假區內的農業、林業、水利、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經濟和社會管理工作;

(十)協調和管理度假區內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壹)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度假區建設的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職能部門,負責度假區的管理工作。第八條國土、規劃、環保、公安(交警)、消防、稅務、工商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金融、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在度假區設立業務窗口或分支機構。第九條度假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經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經度假區管委會批準。第十條度假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度假區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報度假區管委會備案。第十壹條度假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依法處理;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應當拆除的,應當依法拆除。第十二條度假區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征地公告送達或者征收征用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征用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壹)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

(三)新建溫室、大棚;

(4)種植各種植物;

(五)其他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之壹的,不予補償。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護度假區的建設和發展。

度假區內集體土地依法征收後轉為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有償出讓。

土地出讓收益除按規定繳納的部分外,其余部分返還用於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和度假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土地整理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四條依法取得度假區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或達不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