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遊經營者單方違約;
2、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旅遊服務明顯縮水;
3、旅遊經營者造成遊客行李物品損失;
4、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遊客人身傷害;
5、旅遊經營者欺詐遊客,損害遊客利益。比如向遊客推薦、兜售假冒偽劣產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費用等;
6、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費;
7、其他損害遊客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壹條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壹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二)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第七十條 (壹)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三)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四)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