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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到1986 新政發61號原文件 ,請幫幫我?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6年下發了關於《印發{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 的通知》 (新政發(1986)61號)。 《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可按工作年限加發原標準工資10—25%的退休補助費。該文還規定: “企業單位隨著保險福利制度的改革和經濟效益的提高,也可參照辦理”。當時,壹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參照上述文件執行了,但也有壹部分企業由於自行了61號文件的離退:體人員待遇相對。較高;且進入了社會統籌,而沒有執’行61號文件的離退休人員則待遇相對偏低;。

近年來,隨著自治區級統籌的開展,養老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基金調劑功能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b為了解決這部分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偏低的問題,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從2002年4月1日起,對1992年底以前退休,當時未按新政發[1986)61號文件加發退休補助費的原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統壹按新政發壹986)61號文件加發退休補助費。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執行標準:退休當時凡在新疆工作滿10年以上,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者可加發本人退休時標準工資25%的退休補助費(下同);工作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可加發20%;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可加發15%;工作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可加發10%。但退休當時計發比例已達到本人原標準工資100%的不再加發。

二、1993年1月1日以後退休, 已按新政發[1997)107號文件規定的新老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原則上不再加發退休補助費。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按新政發[1986)61號文件加發的退休補助費,從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以“三個代表” 的精神精心組織、認真審核,同參保單位壹起,把工作做細做實。凡符合這次加發退休補助費範圍的人員,要逐人對其當時在新疆的工作年限、退休時的工資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做到準確無誤。前期工作務必於3月底完成,4月1日起正式執行。

五、本通知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1990新勞險 149號文件——勞動法沒有這號文件 可能是妳弄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