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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制高消費扶貧貸款,但也可以貸款。

我不能。

1.法律解析: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

3.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要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