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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公廁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和《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建築(如車站、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展覽館等)附設的公廁。本市市區及郊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工礦區、旅遊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廁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第四條 設置城市公廁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車站、廣場、繁華街道兩側、集貿市場、旅遊景點以及其他大型公***場所附近,必須設置城市公廁。第五條 城鎮街道兩側的城市公廁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其他公廁的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由其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第六條 使用城市公廁,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設施設備,服從公廁管理人員的管理。第七條 城市公廁實行有償服務的,必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批準,並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城市公廁。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公廁,須按《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建公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築,設計方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第九條 城市公廁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並懸掛管理制度,管理人員須佩戴服務證,按規定要求做好清掃保潔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的還須懸掛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廁衛生、設施狀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對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 有以下行為之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壹)在城市公廁內及其周圍亂扔紙屑、煙頭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亂刻、亂畫、亂貼;

(二)破壞公廁設施,擅自占用和改變公廁使用性質;

(三)私占公廁,在公廁周圍搭建和堆放物品。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城市公廁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