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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案例

旅遊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案例

2009年7月30日,湖南遊客錢某夫婦等十人與旅行社簽訂壹份雲南、貴州十日遊合同。同年8月19日,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訂旅遊安全意外傷害保險單,承保險種及保險金額為主險旅遊意外傷害保險30萬元、附加險旅遊安全意外醫療險10萬元。

9月20日,錢某夫妻跟隨旅行團到雲南之後被安排入住在家高級商務酒店的十八層。當日淩晨5點左右,錢某的妻子發現錢某從酒店十八層跌落,將其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經當地公安部門調查認為,錢某系高空墜落致顱腦損傷死亡,其死亡不屬於刑事案件。

保險公司認為,錢某的妻子未能提供證明李某死亡屬於旅遊安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所約定的意外事件的直接證據,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則應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現雙方當事人對意外傷害含義的理解產生分歧,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並且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過失所致,故保險公司應向李某支付保險賠償金及利息。因此,保險公司支付李某親屬賠償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