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八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遊者說明或者警示:
(壹)正確使用相關設施和設備;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
(三)不對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壹條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妥善安置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