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誰投訴
隨著我國旅遊市場的逐漸規範化,現在,各地旅遊局均設立了“質量監督管理所”,專門受理旅遊者的投訴請求。妳可以向國家旅遊局直接投訴(撥打12301),也可以向您所在的省區的旅遊局設立的“質檢所”投訴(聯系方式可百度)。當然,妳也可以投訴到當地“消費者協會”(區號+12315)。
二、投訴須知
1、投訴必須在您知道或應該知道您的利益受到侵害時算起60天內進行。妳可以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當地或回到居住地進行投訴。
2、妳必須寫明具體的妳認為已經對妳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具體投訴對象。比如:旅行社、導遊、酒店或它們全部。同時應註明它們的確切名稱或姓名、所在地。
3、妳也要寫明具體的投訴請求。比如:賠償經濟損失、要求追究違約責任等。當然應實事求是。
4、妳還要寫明投訴的事實依據。即妳的人身或財物受到損失的具體經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旅遊合同、損失證明等。基於此,在妳的利益受到損害的當時(壹般都是在旅遊途中、在外地),妳就應該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如果已經回到出發地,妳再去收集這些材料,將會非常困難。有利和有力的證明材料是妳投訴成功的基礎。
5、投訴狀中還應該寫明妳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單位名稱及地址。
三、投訴程序及結果
1、妳在遞交投訴狀30天之內,被投訴者會將包含以下內容的書面答復遞交到旅遊局“質檢所”:
[1]被投訴事件;
[2]調查核實經過;
[3]基本事實與依據;
[4]責任及處理意見。
2、旅遊局“質檢所”會對被投訴者的書面答復進行復查。然後在15天內將處理決定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通知妳。同時也會通知被投訴者。
3、妳在遞交投訴狀最多45天內,壹定會收到旅遊局“質檢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4、如果妳對旅遊局“質檢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滿意,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的15天內,向上壹級旅遊投訴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妳對復議結果也不滿意,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