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旅游攻略 - 甘肅省旅遊條例(2021修訂)

甘肅省旅遊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編制、旅遊資源保護與利用、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的旅遊活動、旅遊安全及相關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旅遊活動和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培育壯大市場主體、開發特色旅遊產品、發展旅遊新業態和全域旅遊,促進區域合作,放大旅遊業綜合效應,推動旅遊強省建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旅遊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綜合協調、行業指導、監督管理和公***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鼓勵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普及旅遊知識。第七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資源保護利用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壹的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旅遊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依據全省旅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並征求上壹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經批準的旅遊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批準機關同意。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國土空間、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其他有關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旅遊功能,兼顧旅遊業的發展。第十二條 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開展旅遊活動的,應當依法保持自然風貌、歷史風貌和民族特色,保護文物古跡。重點旅遊城鎮的新區規劃和舊區改造,應當統籌規劃旅遊功能,體現地方文化特色,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三條 利用旅遊資源,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評價。第十四條 建設旅遊設施、開辦旅遊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節能減排、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鼓勵旅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創建綠色環保企業,開發生態旅遊產品;倡導旅遊者采用低碳旅遊方式開展綠色旅遊、健康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