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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協議出讓的條件

法律主觀:

哪些土地可以協議出讓 1、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後同壹宗地只有壹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租賃合同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已出讓、租賃土地申請改變用地規劃條件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6、在劃撥供應的建設項目中,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的配套項目,建設用地不能分割供應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供應; 7、對無法單獨確定規劃條件實施供應的城市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鄰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協議出讓給該建設項目主體; 8、利用地鐵站(場)、公***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公***空間進行上蓋物業或多功能立體開發利用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出讓給已經取得交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地鐵站(場)、公***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配套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自主開發為主,物業自持; 9、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 土地出讓金 (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10、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壹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采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11、由於城市規劃調整、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企業轉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國有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12、對因搬遷改造被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按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13、企業改制(破產、兼並、合並等)時,未納入企業改制資產的生產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改制文件確定的承接主體; 14、采礦、采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采取租賃,也可協議方式出讓; 15、本實施意見發布前已形成的歷史違法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上已建成項目的,經行政部門處罰後,需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16、人民 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手續,涉及出讓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給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的土地使用者; 17、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或者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才可以進行,必須要符合相關的 法律法規 的規定。 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