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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旅遊局的主要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旅遊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旅遊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編制旅遊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提出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建議,優化旅遊產業結構,推動旅遊產業協調發展;負責全市旅遊資源普查、評價工作;負責旅遊產業關聯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

(三)擬訂全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實施城市旅遊形象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開發國際國內旅遊客源市場;負責全市旅遊行業派駐境外機構和境外旅遊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制定旅遊景(區)點、旅館、旅行社、旅遊餐館、旅遊購物、旅遊車船、旅遊(文化)娛樂等相關標準,並負責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全市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國內旅行社設立審批及監督管理;負責導遊人員從業資格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全市旅遊商品開發、評選、推介和轉化工作。

(七)組織落實港澳臺旅遊政策;開展對港澳臺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赴港澳臺旅遊的有關事務;擬訂對俄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和有關政策,培育和完善俄羅斯旅遊市場,加強對俄旅遊合作。

(八)承擔“中國·哈爾濱國際冰雪節”組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中國·哈爾濱國際冰雪節”等全市性旅遊節慶活動的策劃與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各區、縣(市)旅遊節慶活動。

(九)組織指導全市旅遊人力資源開發和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十)負責旅遊統計和經濟運行分析及信息預報、上報、定期公布工作;負責組織推進旅遊產業信息化建設。

(十壹)負責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市旅遊企業財務報表匯總。

(十二)負責重大旅遊項目招商引資、信息服務、建設推進工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