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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註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 經營安全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壹)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采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壹條 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