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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差旅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如果妳單位組織員工出差的費用是不符合正常生產經營的費用,該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如果貴公司為組織全體員工旅遊而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為員工福利費。

如果妳的公司為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和其他人員組織旅遊,可以作為銷售費用處理。

貴公司應根據貴公司組織的旅遊的性質辦理稅務。

同時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自由行方式向營銷人員提供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65438號+01),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除差旅費、差旅費等方式給予個人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按照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