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分工的通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如下:
1,國家發改委。
2.教育部。
3.科學技術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
5.公安部。
6.監察部。
7.司法部。
8.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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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分工的通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如下:
1,國家發改委。
2.教育部。
3.科學技術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
5.公安部。
6.監察部。
7.司法部。
8.財政部。
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0,安全監管總局。
11,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1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4,交通運輸部。
15,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19,國家衛生計生委。
20.國務院SASAC。
21,國家工商總局。
22.國家質檢總局。
23.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旅遊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7.中國氣象局。
28.國家能源局。
29、國防科工局。
30.國家海洋局。
31,國家鐵路局。
32.中國民用航空局。
33.國家郵政局。
34.中華全國總工會。
35.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36.中國鐵路總公司。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擴展數據:
《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
法規、標準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安全要求,對集團公司負責
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的分工,並落實到各部門(子公司)
監督、檢查、鑒定和評估。
2、制定集團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編制集團。
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計劃,並檢查和評估實施情況。
3.負責組織制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監督指導。
其他部門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負責組織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5.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消防等應急救援演練。
6.負責組織集團公司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各類專項安全檢查。
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有權責令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7、負責集團公司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協助和督促。
督促相關部門(子公司)制定預防措施,監督整改和預防。
措施的實施。
遇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
停止作業,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8、負責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並督促各部門、
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消防責任制和消防檔案,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全責證書,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9、負責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督促安委會的決議。
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10,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