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從事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業務:
(壹)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經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