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經復核,星級飯店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星級飯店評定機構則可根據具體情況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
②飯店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改進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改進情況上報發出上述通知的飯店星級評定機構。 ③凡在壹年內接到警告通知書不超過二次(含二次)的飯店,可續保持原星級;凡在壹年內接到三次警告通知書的飯店,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降低或取消其星級,並向社會公布。
④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級的飯店,自降低或取消墾級之日起半年內,不予恢復星級。半年後,方可申請重新評定星極。根據《評定規定》,各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對星級飯店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的處理權限如下:
①壹星級、二屋級和三星級飯店達不到規定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其星級,並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
②四星級、五星級飯店若達不到規定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星級評定機構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並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級,須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審批。
③根據對各星級飯店檢查發現的問題,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有權在通知有關省級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後,直接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
④各星級飯店如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各級旅遊涉外飯店評定星級機構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級 (處理權限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