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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演出審批公示

是指在上海地區舉辦的各類演出活動,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過審批並獲得許可後方可進行。

壹、申請演出審批

在上海舉辦演出活動前,演出方需向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或其下屬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提交演出審批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演出計劃書、演員名單、節目單、場地租賃合同等。

二、審批流程

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後,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演出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演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場地安全是否符合標準等。如有問題,主管部門將提出整改意見並要求演出方進行整改。

三、公示演出信息

經過審批並獲得許可的演出活動,其相關信息將在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官網或其他指定渠道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演出名稱、時間、地點、演出單位、演員名單等。這壹步驟旨在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方便觀眾了解並選擇自己感興趣的演出活動。

四、監督與管理

在演出活動進行期間,主管部門將對演出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演出活動按照審批內容和要求進行。如發現違規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

上海演出審批公示是確保演出活動合法、規範和安全的重要措施。演出方需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申請,經過審批並獲得許可後方可進行。主管部門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公示演出信息,並在演出期間進行監督檢查。這壹流程旨在保護觀眾和演出方的權益,促進上海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八條規定: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場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

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或者侮辱、誹謗民族的;

(四)宣揚邪教、迷信的;

(五)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