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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時導遊強迫買東西怎麽維權

被導遊強迫購物的旅遊者,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要求旅行社賠償。根據法律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壹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欺騙、強制購物消費的行為

1、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2、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遊者購物的;

3、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4、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6、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7、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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