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旅遊業發展不規範原因體現在政府、企業和消費者三方面。
政府方面,壹是缺乏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規範旅遊業發展的制度保障,旅遊業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夠到位,懲罰力度不夠;三是地方官員因政績需求,往往熱衷於硬件方面的投入,卻忽視了旅遊軟環境的建設。企業方面,首先部分旅遊企業不能夠誠信經營,缺乏行業自律;其次,基層服務人員收入不高,職業榮譽感和尊重感不強,容易導致從變相強迫消費行為上進行獲利。消費者方面,缺乏理性消費和理性維權意識。
規範旅遊業健康發展杜絕“宰客”式繁榮 。
每到節假日各地旅遊價格漲聲不斷”、“三亞天價菜單遊客挨宰叫苦不叠″、“春節廈門5菜壹湯收萬元”……隨著接二連三的旅遊事件不斷被曝光,讓人們出行旅遊感到心驚膽顫,不得不做好提前防範。離譜的物價、強買強賣的行為,以及投訴無門,頻頻出現的“宰客”亂象暴露出我國旅遊業服務水平低下。因此,杜絕“宰客”式繁榮,規範旅遊業發展已成為當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莫讓“宰客經濟”成為我國旅遊市場進壹步發展的羈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