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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甸滿族自治縣旅遊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自治縣旅遊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規劃、開發、經營、管理、服務和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全域旅遊發展戰略,支持旅遊業態創新和產業發展,促進旅遊業與文化、工業、農業、商業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自治縣要提升“鴨綠江·仙境寬甸”旅遊品牌的影響力,打造以多彩鄉村、生態休閑、度假休閑、邊關風情、紅色旅遊、研學旅遊為特色的全域旅遊目的地。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組織協調、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監督和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設立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根據旅遊業發展實際逐年增加。

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資源普查、旅遊規劃編制、旅遊整體形象提升、旅遊公共設施建設和旅遊執法經費保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制定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政策措施;確定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以及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定期研究全域旅遊工作,協調解決全域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指導各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全域旅遊工作。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旅遊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論證,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建設。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科學制定旅遊總體規劃和全域旅遊等專項規劃,征求上壹級旅遊管理部門意見後,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實施。

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自治縣旅遊業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服從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和空間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規劃等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旅遊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與旅遊環境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向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然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

已開發或規劃的旅遊景區內的旅遊建設項目、旅遊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破壞自然景觀。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壹規劃建設遊客服務中心等旅遊服務設施,建立健全智慧旅遊平臺和大數據分析系統,實施旅遊市場動態監管、信息享受和安全風險預警,提高旅遊信息化服務水平。第十二條自治縣旅遊景點交通導向標誌、旅遊景點服務區標誌、鄉村旅遊點等與旅遊相關的公共* * *標識系統應當服務於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由有關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統壹規劃和設置。

未經旅遊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區域性旅遊咨詢服務設施。第十三條自治縣應充分挖掘、合理利用民族文化資源、自然旅遊資源,開發滿族、朝鮮族等文化旅遊產品,打造全域旅遊品牌。第十四條自治縣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到國外開展旅遊促銷活動,通過各種渠道加強旅遊宣傳,大力拓展旅遊市場。

旅遊相關經營單位的旅遊宣傳用語、宣傳資料和旅遊景點(點)解說詞,應當經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審查確定後方可使用。內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遊客。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和紀念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推進特色旅遊商品和紀念品銷售中心和購物中心的建設。第十六條自治縣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旅遊相關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當征求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合作社和旅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的經營活動提供協調和指導,向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旅遊業發展的建議,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