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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城鄉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設置的各種形式的廣告設施。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在其辦公、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外部空間及用地紅線範圍內設置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標誌等內容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設置人,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綠色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統壹領導,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納入城市設計管理體系,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設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市管理等部門,做好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許可、備案、處罰等信息,並納入政務服務系統,實現信息***享。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要求的宣傳培訓,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做好設施設置及日常維護工作。第八條 廣告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引導會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計、設置水平。第二章 規範設置第九條 市、縣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提交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城鄉風貌特色,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規範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壹)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總體布局和控制目標;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原則和類型;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禁設區和嚴控區;

(四)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規劃指引;

(五)公益廣告設施設置的比例、區位以及其他要求。

城市主次幹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設置方案。詳細設置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數量、位置、形式、規格、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設置要求。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規格、照明等設置要素,以及設計、制作、安裝、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管理要求。第十壹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廣告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公布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技術規範,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要求,確保安全、牢固,與載體立面風格、區域功能風貌相協調。

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線周圍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保障管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