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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違反《旅行社條例》做出的處罰有哪些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範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範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遊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壹)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遊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不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  (壹)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或者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 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遊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領隊證: (壹)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遊者投訴並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遊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遊覽項目的; (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