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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團中途拋棄解除合同的遊客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出境旅行社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旅遊費用總額的5%;14至行程開始前7天,按旅遊總費用的20%收取;旅行開始前6至4天,按旅行總費用的50%計算;行程開始前3天至1天,按總行程費用的60%計算;旅行開始當天總旅行費用的70%。2.如果在行程中解除合同,必要費用扣除標準為:差旅費×行程起始日扣除比例+(差旅費-差旅費×行程起始日扣除比例)÷行程天數×行程天數。

法律客觀性:

旅遊法

第六十五條

旅遊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包價旅行社應當將扣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退還旅遊者。

旅遊法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助理員盡了合理註意義務後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說明後,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

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