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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小金庫處罰?

處罰依據《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規定之外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壹條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壓案不查、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擴展資料

小金庫表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8、其他形式。(《關於印發的通知》中紀發[2009]7號)。

廉潔長沙-以案解讀(13):私設“小金庫”將面臨怎樣的處理、處罰?

百度百科-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