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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經什麽部門認定

江陰、宜興市文體廣電和旅遊局,各區文體旅遊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為規範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無錫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無錫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2021年10月31日

《無錫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無錫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錫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無錫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壹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經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活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註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著力培育新生代傳承人,逐步形成年齡層次優化、梯次結構合理、覆蓋範圍廣泛、充滿傳承活力的保護傳承群體,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每五年開展壹次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五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認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愛國敬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德藝雙馨;

(二)傳承譜系清晰,具有明確的師承關系;

(三)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20年(含)以上的;

(四)在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並在壹定區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五)長期居住或工作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區,能夠積極開展傳承活動,采取有效模式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執業資格特殊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項目瀕危或者後繼乏人的,該項目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對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項目,探索認定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

第七條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研究等不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工作的人員,不得申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八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請,由個人自願提出,並采取逐級推薦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市或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民族、從業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特長、成就成果、榮譽獎勵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誌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九條 縣級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壹並報送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及時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 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成專家評審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組負責對符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初評,提出初評人選。初評應當包括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均不少於5人。

第十二條 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認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初評和審議實行回避制度,專家評審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為利害人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評估情況等。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傳承現狀和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壹)提供或協調安排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以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義開展傳承和傳播活動;

(二)享受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資金;

(三)根據傳承實踐需要,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十八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壹)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護、保存有關資料、實物;

(三)配合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等工作;

(四)配合或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

(五)接受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評估和扶持資金的績效考核工作;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十九條 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評估標準,組織專家每三年開展壹輪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評估結果作為繼續享有代表性傳承人資格與權益以及給予資金政策扶持和獎勵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對項目傳承作出重要貢獻,但因年齡、健康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及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繼續開展保護傳承工作的代表性傳承人,經本人申請,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命名為榮譽傳承人。

第二十壹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去世後,其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種形式對其生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貢獻進行宣傳。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取消其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壹)喪失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傳承人履行義務評估不合格,且限期內整改仍不合格或累積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