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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旅遊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旅遊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雲南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涉及旅遊的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突出邊境區位特色、民族文化、熱帶和亞熱帶雨林自然風光,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壹。第四條 自治州實施旅遊強州戰略,大力推進全域旅遊,推動旅遊國際化、特色化、智慧化建設,打造康養旅遊和健康生活目的地。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旅遊業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旅遊大數據中心,建立健全全域旅遊數據庫,搭建旅遊企業大數據平臺,為遊客提供多渠道、全方位、個性化、精細化的優質旅遊服務。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旅遊業的發展工作。農場管委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旅遊業發展工作。第八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發展規劃,經上壹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組織實施。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旅遊投資、經營環境,推動傳統旅遊創新,提升城鄉旅遊服務能力。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投資開發符合旅遊發展規劃的旅遊項目。

禁止建設歪曲和貶損民族傳統文化的旅遊項目。第十壹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旅遊經營管理人才,支持有關院校培養旅遊從業人員,提高旅遊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旅遊項目用地指標,合理安排旅遊項目用地。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景區(點)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交通線路,規劃建設旅遊集散服務中心、中轉站和自駕車、房車露營地,加強旅遊道路、停車場、旅遊廁所等公***服務設施建設。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旅遊交通標誌進行統壹規劃設置。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法合理利用熱帶和亞熱帶雨林、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潑水節、目瑙縱歌節、阿露窩羅節、闊時節、孔雀舞、剪紙、織綿、戶撒刀鍛造、酸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旅遊項目,促進生物資源、民族文化與旅遊業融合發展。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洋機工回國抗日紀念館、畹町橋、芒市中緬邊民大聯歡舊址、雷允飛機修造廠遺址、幹崖宣撫司署(刀安仁故居)等文化遺產的保護,挖掘、整理、研究相關革命歷史資料,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旅遊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建設特色旅遊村鎮,引導鄉村旅遊轉型升級。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依法利用農村土地開展住宿、休閑娛樂、農業生產生活體驗等鄉村旅遊。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發展研學旅行,支持機場、口岸、景區、高等院校、文博單位、科研機構為研學旅行提供優惠和便利服務。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研發、設計、加工具有民族特色的食品、服飾、紀念品、工藝品等旅遊商品,打造具有地方特點和文化內涵的特色品牌,促進旅遊商品產業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