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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裏拉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營造青藏高原地區文明和諧、生態宜居、安全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香格裏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設施、市容環衛、環境保護、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監督和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和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其具體範圍由香格裏拉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界定。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壹治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服務優先、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合城市管理的協調保障機制,加大投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服務水平。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考核,以及跨區域、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和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各項工作。、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章建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等部分工作。,經批準在上述範圍內相對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建塘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管理綜合數據庫,將城市規劃管理、市政設施運行、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停車、市容環境、應急處置等城市管理服務納入數字化平臺建設,整合功能,推進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建設。第六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執法責任制,堅持教育與處罰、引導與治理相結合,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維護城市形象和配合城管活動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城管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編制和修改城市規劃應當尊重歷史,體現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實現人口、產業、空間、土地利用和城市文化遺產的有效融合,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統壹。

城市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八條城市功能布局、城市空間環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規定,滿足城市發展需要。建築的體量、形式、風格和色彩應與香格裏拉的城市特色相協調。

城市地下綜合管溝(溝)應當按照規劃組織管理。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電力、通信、給排水、供熱、供氣等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已架設的管線應當逐步改造。第九條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並在兩年內開工建設。

申請宅基地或利用現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規劃建設。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擴大建築面積或者在屋頂和地下加層;

(二)擅自占用、遮擋建築公共區域;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規劃技術指標的;

(四)擅自改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築或者有關部門認定的重點保護房屋的;

(五)在城市規劃區內依山面海,挖砂采石取土,毀壞林木,狩獵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第十壹條施工現場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實行封閉施工管理,並在其周圍設置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m,市區主要路段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m..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保潔設施,進出的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散裝建築材料、渣土等運輸。應密封、包裹或覆蓋,以避免泄漏和散落。

建築垃圾應按要求處理。第三章市政公用設施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城市道路、綠地、應急避難場所、消防設施、公共廁所、戶外健身設施、垃圾中轉站、停車場、停車泊位、公交車站、出租車站等市政公用設施,並設置規範的標誌和標牌。

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移交檔案。